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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晨驾校人事管理制度



第一节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,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、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,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。
第三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。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(雇)用合同。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,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。
第四条 公司人事部,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、员工的培训、奖惩、劳动工资、劳保福利等各项工作的实施,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、聘用、商调、解聘、辞职、辞退、除名、开除等各项手续。
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
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、下属公司、企业,用人实行定员、定岗。
第六条 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、企业的设置、编制、调整或撤销,由总经理提出方案,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。
第七条 下属公司、企业下属机构的设置、编制、调整或撤销,由负责人提出方案,报总经理审核,董事长批准后实施。
第八条 因工作及生产,业务发展需要、各部门、下属公司、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,必须按第六条、第七条之规定,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。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,一律报董事长审批。
第九条 下属公司、企业需雇用临时兼职人员的,负责人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董事长审批,人事部执行。
第十条 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,供董事长参考。
第三节 员工的聘(雇)用
第十一条 各部门、下属公司、企业对聘(雇)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,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,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,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,真正做到按需录用,择才录用,任人唯贤。
第十二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,一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。
第十三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,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定岗。
第十四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:
1、总经理,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;
2、副总经理、驾校校长、财务等高级职员,部门主任(部长)及下属公司、企业经理,由总经理提请,董事长审批聘任;
3、其他员工,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、企业经理申请,经总经理审批,董事长批准后聘任。
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。
第十五条 各部门、下属公司、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,按如下原则办理。
1、先在本部门、本公司、企业内部调整;
2、内部无法调整的,报请人事部在集团公司内调配。
3、本集团公司内无法调配的,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,报总经理批准后,由人事部进行招聘。
第十六条 新聘(雇)员工,各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“雇用员工审批表”和“员工登记表”,由单位签署意见,拟定工作岗位,经人事部审查考核,符合聘雇条件者,先签试用合同,经培训后试用。
第十七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,必须先接受培训。
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,了解公司情况,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
培训由人事部和各单位共同负责。
员工试用期间,由人事部会同所属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。
第十八条 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,由所属单位作出评估,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,经总经理审核后,报董事长审批。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(雇)用合同;试用期满决定不录者给予解聘。
第十九条 临时兼职人员由各所属公司、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。报人事部备案。第四节 工资、待遇
第二十条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、待遇。
第二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。
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“按劳取酬、多劳多得”的分配原则,根据员工的岗位、职责、能力、贡献、表现、工作年限、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。
第二十三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,多做贡献。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,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人事部审核,经董事长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。
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试用期满的员工办理保险。
第二十五条 员工的奖金由公司、下属公司、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、发放。第五节 假期及待遇
第二十六条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。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,安排补休。
第二十七条 员工请假探亲,享受婚假的及产假的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,经总经理核准;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。
第六节 辞职、辞退、开除
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。员工有辞职的自由。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。
第二十九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,到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。
各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,须填报“辞退员工审批表”,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。
第三十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聘(雇)用合同后,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。员工不得随便辞职,各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。
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,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,由所属单位签署意见,经总经理同意,董事长审批,由人事部给予办理辞职手续。
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、下属公司、企业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,调整工作岗位的,必须经总经理同意,报董事长审批后,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。
第三十三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,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;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应负赔偿责任。
第三十四条 员工或所属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,可向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岗位。在调换新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,公司有权予以解聘、辞退。
第三十五条 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组织安排,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经教育不改者,公司有权给予开除。
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。确需辞退的,必须填报“辞退员工审批表”,提出辞退理由,经总经理核实、董事长批准后,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。
第三十七条 聘(雇)用期满,合同即告终止。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(雇)用合同的,到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。
第三十八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、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,公司有权予以开除。
第三十九条 员工辞职、被辞退、被开除或终止聘(雇)用,在离开公司以前,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、文件及业务资料,并移交业务相关部门。否则,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应负赔偿责任。
第七节 附则
第四十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、企业的人事管理,均适用本制度。
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人事部负责执行。人事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,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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